各市(州)供销合作社、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22号)精神,促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质量,按照省委、省政府全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工作方案》任务要求,现就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重要性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是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承担着为“三农”提供生产、生活需要的综合服务职能。《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工作方案》列入全省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是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基层治理重要部署的重要部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目前,我省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影响着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应尽快加以解决。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规范登记 基层供销合作社应由供销合作(联合)社或其社有企业投资,并吸收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投资者等主体参股投资,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基层供销合作社名称统一规范为:“XX市(州)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XX村(社区)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或XX市(州)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XX村(社区)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XX市(州)XX县(市、区)XX镇(乡、街道)XX村(社区)供销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招牌可简化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地名)供销合作社”。 对未改制已登记为“XX供销合作社”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原则上可继续按原登记类型管理;对已改制现登记为“XX供销有限公司”“XX商贸供销公司”“XX供销专业合作社”等与前述名称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应按照现行要求进行规范登记,登记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变更”或“注销-新设”的方式。 对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重组后能正常经营的,继续经营;仍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办理注销登记;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应清理债权债务,资产按相应规定处理,并办理注销登记。 三、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以为“三农”提供综合业务服务为基础,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中发〔2015〕11号文件和川委发〔2016〕22号文件精神,拓宽经营服务范围,更好地适应形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城乡社区居民生产生活服务。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范围应依法登记,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农资供应(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初级农产品收购;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林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农业管理;农副产品销售;休闲观光活动;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等。 四、加强协调配合 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是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逐步完善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供销社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设工作。各级供销社要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布局规划和设立组建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基层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能力,督促基层供销合作社规范经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和指导,加强与当地供销社沟通,共同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工作。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